根据《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件精神,今后,民营医疗机构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不再参加评审,由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我市三措并举规范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使用流程,加强大型医疗设备管理使用工作。
(一)认真学习,严格执行配置报批程序。民营医疗机构完成设备购置、安装、调试、验收等程序后,填报乙类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申请资料,逐级报送至省卫计委备案,省卫计委将对符合相应配置要求的设备发放配置许可证。
(二)规范准入,加强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管理。对医疗机构已配置的大型医疗设备未办理配置许可证的,限期逐级向省卫计委申办。凡未取得省卫计委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的设备,全部予以封存,不得使用。所有经鉴定不合格的医疗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
(三)强化监管,形成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各医疗机构对在用的大型医疗设备实行定期轮检,及时淘汰老化、损坏和落后设备,杜绝使用二手大型医疗设备,确保大型医疗设备安全有效运行。规范医疗设备的使用管理,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进行设备检测。卫生监督部门加强监管,对医疗机构违规使用大型医疗设备及人员无上岗证等行为进行处罚。